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责任,有利于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会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公司股票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归集工作。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长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责任人,在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内,落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对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
第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报送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需要对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进
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
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重大信息主要范围如下:
(一)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其他重要交易。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电力以及其他产品、商品的销售;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投资项目的立项、变更以及总投资、投产日期的确认与变更;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11.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2.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5.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0.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4.法院裁定禁止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权(股份);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标准:
(一)常规交易事项的适用标准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交易应予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条第(一)款2-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3.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款第1项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4.投资设立公司,依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第1项规定。
5.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适用
本款第1项规定。但已披露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款第1项规定。但已披露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
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及时报告。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适用标准:
1.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交易:与公司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报告义务: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其他重大事项的适用标准:
1.重大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或
(3)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2.重大诉讼或仲裁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一)款交易的适用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
进行第十条第(二)款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三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
事件虽没有作具体报送要求,但相关责任人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相关责
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人根据上述规定报告后,还应当持续、及时报告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
(二)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情况(如有);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报告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发生前述所列重大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提供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发生涉及常规交易的重大事项时,主要提供材料包括:
1.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报告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
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5.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履
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6.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7.交易的必要性,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
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8.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9.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有);
10.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11.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12.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13.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二)发生涉及关联交易的重大事项时,主要提供材料包括: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3.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4.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5.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
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6.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7.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8.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三)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主要提供材料包括:
1.重大事项的内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等;
2.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3.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5.(涉及诉讼或仲裁时)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
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内部报告相关程序与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达到报告标准的关联交易、其他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且该事项
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在提交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经履行程序后执行;该事项超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直接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经履行程序后执行;该事项无需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与公司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二)款2
至7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内部报告: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公司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前,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与关联人持续进行前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应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对次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以便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可能超过年初预计总金额的,相关责任人应将相关信息事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以便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预计新增部分审议批准。
(三)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由各相关责任人按前述条款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四)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于批准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十九条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的通畅,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名单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登记备案。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应报告重大信息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于发生应报告重大信息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规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