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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股份: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经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

营班子、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是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目标设定,是指公司在确立战略规划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的战略目标,选择战略并设定相关的经营自标、报告目标、资源目标和合规目标,并根据所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主体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三)风险识别与确认,是指公司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识

别影响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事项,区分风险与机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是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是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七)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八)内部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及有关

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三)公司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切实加

强对内控工作的领导,将内控重大工作纳入党委研究讨论事项范围,落实党委对涉及内控重大事项把关定向职责。

(四)审计委员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五)公司设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六)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投资并管理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按子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子公司负责各自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八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第九条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督促下属企业和公司各部门做好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审计

监督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制定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内控文件,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

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各部门在内控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本制度及内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内控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能范畴,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和事项的制度建立完善、流

程梳理与优化、风险控制以及持续改进等工作;

(三)内控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本企业内控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部门,配备相应岗位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制度并结合子公司自身情况,制定适应子公司自身的内控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子公司范围内的内控管理活动,建立实施子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三)针对子公司管理职责内的内控风险,组织制定应对方案并负责实施;

(四)定期评估识别分析子公司面临的内控风险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对,如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按照公司风险事件报告相关制度及时报告;

(五)内控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

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四条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培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树

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

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此,公司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并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

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八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公司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

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动第一节控制方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检查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重大风险

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五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

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

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与联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

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须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预算责任主体在预算管理

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营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

司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

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节控制流程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投

资与并购、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成本费用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公司层面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销售与收款流程:包括销售政策维护、客户资质与信用管理、销售价格管理、订单处理、运送货物、开出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第三十五条采购与付款流程:包括供应商选择与评估、供应商资质管理、采购价格管理、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理退货、

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存货管理流程:包括库存策略、库存周转、物流管理、隔离品、赠品管理、召回管理、进出流转日常管理及盘点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质量管理流程:包括经营品种资料审核、供应商资质审核、样

品出入库管理、采购换退货、近效期、滞销样品分析、样品日常养护、隔离与报损(溢)样品、客户资质审核等。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职责分工与授权管理、项目决策控制、项目概预算控制、项目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项目竣工决算控制等。

第三十九条资产管理流程: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第四十条投资与并购管理流程:包括选择并购目标、评估投资回报、开展

尽职调查、签署合作协议、整合并购对象等。

第四十一条预算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组织机构设立、预算政策制定、预算

编制、预算分解、预算跟踪分析、预算考核等。

第四十二条资金管理流程:包括筹资计划拟定、筹资计划审批、筹资计划

实施、筹资协议签署、筹资偿付、筹资合同管理,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投资计划拟定、投资计划审批、投资计划实施、投资项

目核算、投资项目合同签署、投资项目处置等。

第四十三条担保管理流程:包括担保计划拟定与审批、担保申请与执行、担保记录与期后跟踪、监控、担保期满管理、担保执行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维护、会计凭证管理、财务报告与披露、关联交易、会计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成本费用管理流程:包括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执行控

制、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控制等。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管理、人事及信息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培训与发展管理等。

第四十七条信息系统管理流程:包括信息战略与规划、信息组织架构与职

责分工、信息风险评估和监控、信息项目新建和信息系统更新、信息访问安全、计算机日常维护和硬件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层面管理流程:包括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反舞

弊机制、内部审计、权责分配与授权、子公司控制、重大风险预警与突发应对等。第三节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一、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按照子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

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股本结构、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委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审计员等。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

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按子公司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制定母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并按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对控股公司实施定期内部审计,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二、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回避表决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六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资金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六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子公司审批程序通过后

报公司审批,其他有关事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第七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变更为其它用途。

五、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时,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与程序。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八十二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

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强化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意识。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产,公司不得将资金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十七条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八十八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公司资金财务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十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按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十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十一条公司有关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罢免等形式的处分,及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九十二条公司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强化信息与沟通机制,明

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明确的管理报告体系,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九十三条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公司获得内部信息的方式是: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公司获得外部信息的方式是: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

第九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职能部门须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

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经营层。

第九十五条公司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

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十六条公司制定了反舞弊制度,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

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九十七条公司制定了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九十八条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

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九条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五)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

第一百条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

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须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根据实际并结合绩效考核的需要,纳入绩效考核项目。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应查明情况,追究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纪检审计部门须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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