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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信发展的监管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1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61号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

你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向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2000万元,前述财务资助于2021年7月28日转至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鲜先念,时任总裁王福顺,时任财务总监闫大光,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

1《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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