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八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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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事项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责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8月1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22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6楼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上午9:15至9: 25,9: 30至11: 30和下午13: 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3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647,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52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
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对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威海国兴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3,546,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5%;反对 2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2,8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2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90%;反对2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9%;弃权2,8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2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6,479,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61,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5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96%;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9%;弃权61,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416,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反对1,16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弃权68,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30%;反对1,16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56%;弃权68,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41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5%;反对1,16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2%;弃权66,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11%;反对1,16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34%;弃权66,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8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8%;反对1,17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1%;奔权187,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72%;反对1,17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48%;弃权187,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通过,其中,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2M
经办律师:
褚兴龙
陈一萍
经办律师:
廖家文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