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446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2、2026年4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2日14:30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萌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2026年5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528538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995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为
1429282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4629%。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1人,代表股份为99256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22%。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除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的董事薪酬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外,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
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9561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8459%;反对31284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467%;弃权1642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07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123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97%;反对31284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83%;弃权1642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0%。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9557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8435%;反对31123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361%;弃权1840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20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08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31%;反对31123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75%;弃权1840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4%。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49315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6850%;反对34536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594%;弃权849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5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664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319%;反对34536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87%;弃权849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4%。
(4)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95105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8127%;反对3182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823%;弃权1605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05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61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832%;反对3182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21%;弃权1605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7%。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9512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8140%;反对3171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746%;弃权1702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111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637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034%;反对3171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49%;弃权1702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7%。
(6)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95615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8461%;反对31178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398%;弃权174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4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12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936%;反对31178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32%;弃权174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2%。
(7)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同意149115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5545%;反对3653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901%;弃权847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5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669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380%;反对3653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49%;弃权847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1%。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91296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5635%;反对36385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804%;弃权857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6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80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60%;反对36385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66%;弃权857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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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战梦璐李露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