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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21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并

提交相关书面文件资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报告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相关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如存在或正在筹划第四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应当

遵循分阶段上报的原则,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以便本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2(一)在事件筹划阶段,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上

报有关情况;

(二)就上述重大事件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应当立即上报本公司。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应及时上报,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

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应当及时上报本公司。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3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第1至10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4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关联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

6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7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9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

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

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上报程序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在

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

10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并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11(四)重大信息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及时

报告进展情况;

(五)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对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进行概述;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

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汇报。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工作,并有权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内部重

大信息的具体事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指示,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操作程序具体办理日常的信息披露事宜。

12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或专门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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