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
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融资融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
1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上述权限进行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
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第八条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
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和财务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
证券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及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
划、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和证券交易密码等,其中交易类操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当根据投资情况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投资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
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协调、管理以及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证券投资部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董
事长报告,决定是否采取止损等应对措施。
(一)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累计达到20%;
(二)持仓个股单月亏损幅度达到30%。
3第五章财务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完整
会计账目,做好相关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完成证券投资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者其它有效证据,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遵循稳健投资理念,并考虑适时接受证券投资机构
的服务和指导,以提高自身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获得投资收益: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事项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
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二)为防范风险,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有权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4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违规现象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
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并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证券投资活动。
第七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投资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需保护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或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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