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
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日常管理和报告规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规定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1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在投资额度、品种和
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
(四)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五)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2(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额度、品种和
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
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3(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
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文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进展、盈亏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证
券部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4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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