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理制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
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理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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