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
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一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次股东大会除因参与股东众多,临时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会议室由会议室八改为会议室一外,其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一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
5月20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4人,代表
股份1898616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397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27484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0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0人,代表股份
1771131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29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未通过《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633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079%;反对362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100%;弃权
156601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82.4821%。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496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39%;反对3543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666%;弃权7821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195%。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524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86%;反对359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42%;弃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权7741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772%。
4.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749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692%;反对349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09%;弃权
156616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82.489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599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681%;反对350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5%;弃权77546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84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395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08%;反对3712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4%;弃权7753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83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6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160%;反对3712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01%;弃权7753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639%。
7.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476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250%;反对3762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8%;弃权
1566228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82.493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11304股,占出席会议的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717%;反对376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58%;弃权776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825%。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753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714%;反对3490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145%;弃权
77547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8.914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589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693%;反对3490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5%;弃权77547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672%。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140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8267%;反对387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89%;弃权78496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34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见证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闫凌燕:
颜克兵:刘恋恋: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