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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的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内部信息管理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以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四条董秘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

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规定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监督实施。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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