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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82号

致: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下午2:00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

1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6日在指定信息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4月22日下午2:00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焦留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1685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707%,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1031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0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6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65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9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68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8855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9%;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2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19%;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3%;弃权2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4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855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9%;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2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19%;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3%;弃权2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4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46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8%;反对30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6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858%;反对3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90%;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关于非独立董事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795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02%;反对3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3%;

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70%;反对3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840%;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28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0%;反对2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

弃权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8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45%;反对2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90%;弃权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8814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4881%;反对30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3%;

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31%;反对3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16%;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韩婷王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4月2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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