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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如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董秘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

事务进行专门检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确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影响和责任人,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

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采集、信息

上报、信息记录、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

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四)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4、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

修正年报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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