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傅万堂先生、张俊民先生和邹积玉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傅万堂先生、张俊民先生和邹积玉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傅万堂先生、张俊民先生和邹积玉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傅万堂,于2022年12月28日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自查事项自查结果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是□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是□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是□否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是□否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是□否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是□否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是□否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是□否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傅万堂
2025年3月26日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张俊民,于2023年12月28日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自查事项自查结果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是□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是□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是□否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是□否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是□否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是□否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是□否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是□否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张俊民
2025年3月26日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邹积玉,于2024年4月17日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自查事项自查结果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是□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是□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是□否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是□否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是□否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是□否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是□否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是□否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邹积玉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