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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提出公司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

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任务和整改落实重要事项,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三)公司内、外部审计沟通;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提议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

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查企业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六)检查监察公司的企业管治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

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监督和审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

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十)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

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十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须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下列事项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议案、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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