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任职资格和后续培训。
第四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
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
(六)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工作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