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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五粮液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中伦成律(见)字第063486-0021-260601号

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

1法律意见书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5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

2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单独持有公司20.68%股份的股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增加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免去董事及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于2026年6月9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9:30在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五粮液多功能厅召开,

因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9:25,

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3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63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1496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76%(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5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46809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8152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4%。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9087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2%;反对465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法律意见书

的0.2011%;弃权1220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79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60%;反对465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5%;弃权1220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9133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2%;反对4570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1257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840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22%;反对4570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0%;弃权1257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49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67%;反对394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3%;弃权1224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49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67%;反对394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3%;弃权1224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1%。

5法律意见书

就本议案的审议,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030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758%;反对4408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84%;弃权127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30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758%;反对4408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84%;弃权127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

就本议案的审议,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1513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0%;反对2637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弃权81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1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6%;反对2637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5%;弃权81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9%。

6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820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1%;反对5299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1456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912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40%;反对5299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0%;弃权1456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免去董事及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8386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9%;反对5180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弃权13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92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66%;反对5180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1%;弃权139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沈晨叶

经办律师:

王荣铎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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