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1号)文核准,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 股)
15652654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52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707499965.32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12236722.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5263242.8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4日全部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20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37722455.67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703137351.54元,本年度使用34585104.13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0元,理财产品余额0.00元,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737722455.67元,银行手续费支出168535.47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95263242.81元的差异金额为存款利息42628337.26元,剩余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88.93元(为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
1息收入)转入国风先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公司拟根据
“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继续投入。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单位:元存放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方式余额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0010268895066600000011活期存款已注销
限公司营业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0000371339666600000064活期存款已注销
限公司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58060078801400000884活期存款已注销
司合肥高新区支行
合计0.00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2022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计划募投项目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建设实施内容、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5646.32万元出资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11日披露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2-01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
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风新材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6)第00000647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国风新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3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谢良宁陈锦豪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
5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69526.32本年度投入募集
3458.51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00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55646.32已累计投入募集
73772.25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80.04%资金总额承诺投资项目和是否已变更项目募集资金承诺调整后投资总本年度投入金截至期末累计截至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本年度实现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是否
超募资金投向(含部分变更)投资总额额(1)额投入金额(2)(%)(3)=(2)/(1)使用状态日期的效益预计效益发生重大变化承诺投资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否13880.0013880.000.0013892.75100.09不适用否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
是55646.320.000.000.000.00不适用否亚胺膜材料项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
是0.0055646.323458.5159879.50107.61建设期
料项目(变更后)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69526.3269526.323458.5173772.25-
超募资金投向(无)
合计69526.3269526.323458.5173772.25-
6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无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无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有(详见附件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有(详见附件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无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截至2025年12月,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节余金额588.93元(为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入)转入国风先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无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无
7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变更后项目拟投入本年度实际投入截至期末实际累截至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本年度实现是否达到预计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募集资金总额(1)金额计投入金额(2)(%)(3)=(2)/(1)使用状态日期的效益效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电子级聚酰亚高性能微电子级聚
55646.323458.5159879.50107.61建设期否
胺膜材料项目酰亚胺膜材料项目
合计—55646.323458.5159879.50————
根据公司未来聚酰亚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紧抓国内聚酰亚胺行业高速发展机遇窗口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变更“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及实施地点。项目实施主体由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内容由总投资90220.78万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55646.32万元,建设6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790吨,变更为总投资87034.53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55646.32万元,建设5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815吨;项目实施地点由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
1000号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和颍州路交口东北角。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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