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虹律师、马佳敏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周二)15:00在北京市
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颖林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会议当天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会议当天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第1页共6页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6271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0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27823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9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041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10%;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8061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37%。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第2页共6页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555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76%;反对2658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
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345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06%;反对265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59%;
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542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40%;反对2671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9%;弃权
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332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1%;反对2671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25%;
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542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40%;反对2671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9%;弃权
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
第3页共6页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332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5041%;反对2671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25%;
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542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40%;反对2724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8%;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332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1%;反对2724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04%;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5、《关于补选宁宇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6187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3%;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977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5%;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6、《关于补选杜连杰女士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6094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反对172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4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172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2%;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第4页共6页份的0.0055%。
经本所律师审查,提案1和提案2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前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其他议案为
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第5页共6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王彩虹:
马佳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