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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鑫农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

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颖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37人,代表股份

289037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6人,代表股份28456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1人,代表股份4476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4526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0《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7.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8.00《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2名,监票人2名。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21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8%;

反对6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弃权

1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8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257%;反对6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07%;弃权1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6%。

提案2.00《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53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3%;

反对7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

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796%;反对7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20%;弃权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5%。

提案3.00《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66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7%;

反对7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8%;弃权

1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558%;反对7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66%;弃权1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6%。

提案4.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55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8%;

反对7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5%;弃权

1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105%;反对7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64%;弃权1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1%。

提案5.00《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4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

反对8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9%;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87%;反对8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66%;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7%。

提案6.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50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2%;

反对7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4%;弃权

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045%;反对7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05%;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0%。

提案7.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4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

反对7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9%;弃权

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8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978%;反对7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77%;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5%。

提案8.00《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10%;反对7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1%;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410%;反对7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1%;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9%。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张圣怀:

冯玫: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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