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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鑫农业: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确保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均由公司统筹负责。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资金规模应受严格控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

第1页共4页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公司名义或者公司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证券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具体投资操作事宜;公司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证

券投资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草拟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选择券商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

(三)拟定具体投资计划;

(四)进行相关信息收集,做好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和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2页共4页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额度范围内,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相关操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汇报,并要求相关操作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公司应于每年期末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或管理办法;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第3页共4页(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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