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汪若歆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
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颖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1人,代表股份
325968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5人,代表股份284522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股份41446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人,代表股份41457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宋立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选举李秋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1.03选举康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选举赵一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选举赵子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宁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选举徐浩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选举薛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至议案4以特别决议审议,议案11、12以累积投票制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2名,监票人2名。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03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2%;
反对88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7%;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9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72%;反对88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2%;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070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反对384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6%;弃权
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5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82%;反对384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672%;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07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2%;
反对384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7%;弃权
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59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75%;反对384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679%;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06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8%;
反对384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5%;弃权
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54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869%;反对384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742%;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2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
反对379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2%;弃权
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16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54%;反对379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456%;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0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3%;
反对380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1%;弃权
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95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850%;反对380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847%;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16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2%;
反对3797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9%;弃权
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0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80%;反对3797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4%;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06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33%;
反对384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1%;弃权
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56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07%;反对384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790%;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16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3%;
反对3797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1%;弃权
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0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89%;反对3797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608%;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969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
反对945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58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16%;反对945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8%;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宋立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157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9646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17%。
11.02选举李秋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147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9636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73%。
11.03选举康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138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9627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72%。
11.04选举赵一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790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40279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96%。
11.05选举赵子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1452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9634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24%。
上述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得当选。
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宁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147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9636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1%。
12.02选举徐浩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2001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39688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347%。
12.03选举薛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324574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数:40063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77%。
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得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八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2025年12月30日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陈世俊先生共同组成第十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冯玫:
汪若歆: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