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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鑫农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60证券简称:顺鑫农业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食品”)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

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环罚字(2026)1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2026年4月9日,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鹏程食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鹏

程食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鹏程食品作为顺义区水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治理设施加药泵于2026年2月27日出现故障,当日维修完毕,自测总磷合格后继续排放废水。经剔除无效监测数据后核算,该单位当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有效日均值达 9.4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8.0mg/L排放限值,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0.178倍,当日非停排时段累计排放废水562.5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部

分表(二),你单位符合500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1的情形,应处25-30万元罚款。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和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鹏程食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污水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强化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及运维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环罚字(2026)17号。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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