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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制订202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针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权利对等。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1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有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五)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提前泄露并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六)定期报告制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因自身行为造成信息披露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处以300-1000元罚款;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四章附则

3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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