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25-09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5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5年12月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1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
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和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1065人,代表股份1410937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42198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0人,代表股份68738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
2了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建设白城二期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股数
()1342198814005476524013136500836682139696405413136500836682股比例
(%)100.000.000.0079.671919.11091.217299.00970.93100.059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股数
()10892680000547652401313650083668216369204013136500836682股比例
(%)100.000.000.0079.671919.11091.217292.13517.39400.4709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白城二期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白城吉电瀚海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白城二期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项目总投资56.98亿元。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工程总投资的20%,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注入,其余建设资金通过长期贷款方式解决。
2.《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股数
()1342198814005130364016521100913682139350245416521100913682股比例
(%)100.000.000.0074.636124.03471.329298.76431.17090.064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股数
()10892680000513036401652110091368216023044016521100913682股比例
(%)100.000.000.0074.636124.03471.329290.18679.29900.5143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13.4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5万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4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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