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25-028
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5年修订)》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2年签订相关协议,按照要求协议期满重新签署协议。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
1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胡
建东先生和吕必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审查意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
21层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
元19-21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2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40.86%,其余59.14%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为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年份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
2024年度/2024年末8530690.256885418.391645271.86109849.25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合计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国家电投集团是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四)经查,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
3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包括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公司主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下同)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
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的基础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人民币伍拾亿元。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4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的信贷
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玖拾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
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
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
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
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5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
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
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6(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9)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客观公允,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7.48亿元,短期贷款余额为8.1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4.35亿元,
委托贷款14.35亿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发表审查意见:经审查,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23274号),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
7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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