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4.《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及现场参会股东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1-法律意见书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5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7月31日14:00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14:00在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9:15-15:00。董事长刘畅女士主持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2-法律意见书
会的人员包括: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0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300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10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251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5%。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免去彭龙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62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8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3-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960%;弃权141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5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407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4.605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3.4082%;弃权141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986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615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43%;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77%;弃权1213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31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4.4729%;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3.8241%;弃权1213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703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280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121%;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757%;弃权30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22%。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967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9.7776%;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7905%;弃权30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431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