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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新希望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5.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1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6日14:00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00在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号楼 A 座 2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董事长刘畅女士主持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8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3558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9003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8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577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3-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须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244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764%;反对283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19%;弃权2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608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5.9148%;反对283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3.6973%;弃权2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387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876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7.8031%;反对55417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1856%;弃权28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3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7.4156%;反对55417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2.2110%;弃权

28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73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839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7.8016%;反对5545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1869%;弃权28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7.3669%;反对5545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2.2555%;弃权

28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77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912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5-法律意见书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7.8045%;反对55472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1877%;弃权19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7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7.4621%;反对55472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2.2820%;弃权

19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55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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