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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新希望 --%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现场参会股东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6月10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8日下午14:00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18日9:15—15:00。董事长刘畅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

由董事兼总裁陶玉岭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3-法律意见书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1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62810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4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2458844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2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3966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4-法律意见书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505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080%;反对485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757%;弃权4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55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2367%;反对485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6139%;弃权

4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49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47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069%;反对48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767%;弃权4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527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2271%;反对488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6229%;弃权

4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5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66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5-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139%;反对468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696%;弃权4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72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2913%;反对468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5573%;弃权

4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51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91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29%;反对464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683%;弃权2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967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3736%;反对464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5455%;弃权

2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80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6818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831%;反对5479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6-法律意见书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983%;弃权5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486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0083%;反对5479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8213%;弃权

5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70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49814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5296%;反对1269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4594%;弃权3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7864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5.6803%;反对1269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4.2187%;弃

权3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1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关联股东已就该议-7-法律意见书案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4988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5320%;反对12596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4559%;弃权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7931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5.7024%;反对12596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4.1870%;弃

权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3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3737%;反对4597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5124%;弃权3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917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3569%;反对4597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5280%;弃权

3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15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法律意见书

9.《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54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093%;反对477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729%;弃权4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59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2484%;反对477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5874%;弃权

4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64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1123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5770%;反对4489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625%;弃权71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9174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6.1155%;反对4489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4924%;弃权

71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39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9-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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