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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1 00:00 查看全文

新希望 --%

证券代码:000876证券简称:新希望公告编号:2025-80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下

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号楼 A 座 2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1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9人,代表股份25300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彭龙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2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99.848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弃权1415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07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5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2%;弃权1415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15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121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1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9%;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1%;弃权121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

表决结果:李天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经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包括:

3刘畅、张明贵、李建雄、杨芳、陶玉岭、周伯平、王佳芬、谢佳扬、李天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80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1%;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30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67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76%;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5%;弃权30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志广、荣子杨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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