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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原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赋予的职责与权利,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

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经营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

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区域或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涉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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