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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3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5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7

第五章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9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10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0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10

第九章其他................................................12

第十章附则................................................12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原则,对外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2、准确原则,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须与实际相符;

3、完整原则,对外披露的信息没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重大遗漏;

4、及时原则,对外信息披露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公平原则,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所有投资

者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2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相关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

工具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披露及公布。

第八条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上市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公司应在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定期报告的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3第九条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重大事件”包括重大交易,以下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的范围以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务融资工具规则规定的为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认定为重大事件的,应当在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临时报告;根据债务

融资工具规则被认定为重大事件的,应当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发布临时报告,且发布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

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5)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债务融资工具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应当关注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6、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4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7、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在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8、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条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

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络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并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便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起草公司定

5期报告;

3、负责牵头起草临时报告;

4、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5、汇总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

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6、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

7、为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义务所必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还应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发生本制度第九条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负责有关事项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在该时间发生后立即将有关事件向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公司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作出信息披露。

公司总部各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根据本制度第九条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前述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6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负责人为各自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制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

1、编制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作为牵头部门,尽快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时间表,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根据定期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稿。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章节。

2、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基本定稿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如审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或疑问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7门负责尽快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有关业务部门回答或进行修改。

3、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

1、联系沟通、汇集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

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

重大事件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件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2、编制报告

就拟披露的事件,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按照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安排相关部门、分/子公司编写临时报告相关部分。

3、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4、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如需),并于规定时间内在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发布。如临时报告传递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需经其事先审核,董事会秘书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审核要求决定修改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咨询。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到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83、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修改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规则;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处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与其所在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内将决议草案及说明性材料提交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阅,以确认有关事项是否属于需要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可视情况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控股子公司并应在有关决议做出后当天将正式决议递交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公司财务部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及关于该季度发生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在每年6月30日结束后的20天内向公司财务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提交半年度财务报表及关于该半年度发生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并在每年年度结束后的45天内向公司财务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提交该年度财务报表及关于该年度发生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其他重大交易,应在开始筹划该等重大交易时立即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有关交易计

划时间表,并随时将重大交易筹划进程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以便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前安排有关工作。如有关交易计划时间表不能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调整。

对于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除了交易以外的其他须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提前将有关事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前安排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确认。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参股公司的信息

9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三十六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

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

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

10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业务

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须事先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在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场时开展交流,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四十五条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即刻作出更正。

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报告中载有

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员。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以核查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并依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1、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一律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受访或解答;

2、涉及公司非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经相关部门进行受访或解答;

3、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处

11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沟通本指引项

下信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九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档案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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