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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6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根据我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的规定,结合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总体部署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和类别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捐赠,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筹策划和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应优惠。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一)服务战略,积极履责;

(二)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三)以人为本,精准捐赠;(四)自愿无偿,权责清晰;

(五)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第二章捐赠预算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每年编

制下一年度捐赠项目预算(含预备费列支),纳入公司年度预算总额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对外捐赠预算,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相应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列入年度预算(含预备费列支)的

单项支出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5%(含)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及子公司列入年度预算(含预备费列支)的

单项支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含)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三)公司及子公司列入年度预算(含预备费列支)的

单项支出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审批程序时,如公司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当年累计计算范围。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九条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审批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捐赠管理

第十条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

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守自愿与无偿原则,公司不

应接受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制摊派的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三条对外捐赠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当充分

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

承受能力,结合监管要求与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应当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

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捐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外捐赠项目资料应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和纪检部门应加强对外捐赠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政府机关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为公司二级通用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制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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