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北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湖北能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1号)同意,湖北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7938144股,发行价格为4.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9999998.4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5299041.1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94700957.25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0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E2353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11月26日,募集资金余额为28.9824亿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1根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93.1029.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
10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733809768.17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733809768.17元。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17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
1879522.70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879522.70元置换前述已用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的发行费用。
综上所述,截至2025年10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735689290.87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人民币735689290.87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公司在《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XYZH/2025BJAA18B0535号),认为,《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湖北能源截至2025年10月1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泽由黄艺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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