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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环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QG/CEVIA-202-01·04-2025

前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提高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2019年8月9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年月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年月日

1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QG/CEVIA-202-01·04-2025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的管理体系、保密制度、登记备案、责任追究等。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三)《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2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备案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机构。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

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5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一)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二)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三)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四)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

6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五)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10转增3及以上)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向河南证监局报备。

(六)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七)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

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依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备案管理:

(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会事务负责人为其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在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的同时,或依法向外提供年度、季度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内幕信息的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8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六)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七)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依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责任

追究: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9《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

1.经济处分;

2.通报批评;

3.警告;

4.记过;

5.降职降薪;

6.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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