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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环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QG/CEVIA-202-01·02-2025

前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公司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提高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2020年3月3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年月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年月日

1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QG/CEVIA-202-01·02-2025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工作的管理体系等。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以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

4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在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指定一位

信息报告员,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做好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目的为:通过专职机构和人员搜集重大信息,并通过专门渠道最终向董事会报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透明运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5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时;

(二)有关方面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6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期完成的时间。

(六)重大事件可能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情况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

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材料、燃料、动力;

3.购买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的下列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受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

事处罚;

1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

9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发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可能对公司

10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11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提供担保”等事项,以及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相关的同类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无

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信息报告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信

12息报告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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