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二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231 号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环境)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城发环境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内控审计报告第1页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城发环境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贵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述,贵公司于2025年收购了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敦化市中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星舟水处理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并将其纳入了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豁免规定,贵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5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内控审计报告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