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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环境: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日期为2023年2月3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法律意见书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20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5:00时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苑路38号城发环境研发中心10楼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新民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

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2025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98名,代表公司股份4743495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87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67604364股,占总股数的72.8267%;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76043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826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5名,代表公司股法律意见书份数为67451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0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5名,股份数为674517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050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法律意见书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1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0%;反对212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86%;弃权11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3%;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01%;反对2128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5501%;弃权11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1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0%;反对212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86%;弃权11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3%;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法律意见书意450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01%;反对2128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5501%;弃权110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

3.《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1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0%;反对2038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98%;弃权199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1%;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01%;反对2038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2274%;弃权19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6%。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11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2%;反对2151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36%;弃权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7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34%;反对2151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8957%;弃权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法律意见书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9%。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26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14%;反对211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52%;弃权110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3%;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22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89%;反对2111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3111%;弃权1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0%。

6.《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9583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435%;反对2180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08%;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8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795%;反对2180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3256%;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7.《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法律意见书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9462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349%;反对2231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964%;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86%;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7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12%;反对2231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0817%;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1%。

8.《关于公司2025年度贷款额度预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097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53%;反对223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21%;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同意4493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50%;反对2239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82%;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71718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53%;反对2622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29%;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14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933%;反对2622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8851%;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

1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203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475%;反对2133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99%;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同意4598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71%;反对2133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361%;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1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10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1%;反对2224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89%;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审议通过该议案。法律意见书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6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17%;反对2224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9718%;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

12.《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14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9%;反对222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80%;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同意4510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10%;反对2220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25%;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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