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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0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海南高速”)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公司乡村振兴帮扶资金除外),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共同富

-1-裕的号召,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可通过直接捐赠或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

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

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已经发生亏损-2-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

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六)战略匹配原则。优先支持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

“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

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捐赠。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3-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

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与受赠对象在股份、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四)受赠对象为非法组织或非公益性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现金和

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

-4-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

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申请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外年度捐赠信息的接

收、汇总各子公司或部门报送的对外捐赠申请,梳理后向相应审批机构提报,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对捐赠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和实施,负责捐赠项目跟踪检查,对外捐赠宣传报道,建立对外捐赠台账。证券事务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每笔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按公司相应核决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提交上级单位审批或-5-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工程管理部建

立备查登记,同时工程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落实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对外捐赠支出实际发生后,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审计法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

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

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将依法依规给予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公益机构与公司合作公益项目在非公示情况

的捐赠金额、管理费金额为应当保密的事项、项目执行人及参与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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