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行审慎
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1—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政府相关事项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2—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露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问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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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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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事项的□是□否□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
签字:日期: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签字:日期:
董事长意见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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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海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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