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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86证券简称:海南高速公告编号:2025-068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海南高速”)拟向海南省交投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海南省交控石化有

限公司51.001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

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为: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范围内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上述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10序号名称身份股数(股)股数(股)月27日持股情况(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1和学芳15400502000

工之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2谢长波23100231000

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3林冠颖300/300

工之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4陈芳燕/34000

工之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5何龙170021000

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员

6王海3530564784560

工之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副

7蔡小红11002000500

总经理之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8曾招斌一致行动人之总经理28600577000

之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9陈馨怡200040000

一致行动人之员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10陈绍清一致行动人之员工之5100121000

直系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11罗秋华一致行动人之财务负3800042900100

责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12孙琼雅44200442000

一致行动人之董事

13李濡贵标的公司员工100040000

标的公司董事之直系

14符永凯19400154004000

亲属

15吴爽交易对方副总经理330083000

16何晓娜交易对方员工250025000

17蔡业志交易对方员工1830018300018吴淑源交易对方员工8000100000

海南省交通投

19资集团有限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7476200/258512239

司根据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根据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其买卖公司股票主要系为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而增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为履行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而开展,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公司最早于2025年6月10日就股权收购项目事宜进行筹划和商议,即本次重组事项的动议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决策,其买卖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

(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自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自然人出具的承诺函

针对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自然人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1、除因工作关系及公开渠道而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交易海南高速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用于购买海南高速股票的账户,系以本人/本人直系

亲属的名义开立,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以自有资金购买海南高速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

4、在海南高速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

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除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海南高速股票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海南高速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5、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承诺,若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海南高速股票行为

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海南高速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海南高速。”

2、相关法人出具的承诺函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1、除自查报告披露的买卖海南高速的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海南高速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海南高速股票的情形。

2、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海南高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

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企业买卖海南高速股票的行为系本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战略与安排

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企业愿意

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海南高速。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企业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海南高速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海南高速股票。”三、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

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

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结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情况,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访谈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

与承诺等文件,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访谈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六、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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