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海南省交投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海南省交控石化有限公
司51.001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海南高速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海南高速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12个月为准)购买、出
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海南高速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海南高速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
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与海南交控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华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华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拟以人民币21072502.53元的价格受让海南交控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华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并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南交控置业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前次交易及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在股权转让前均受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南高速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除上述前次交易外,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涂业峰周照李曙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