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在投资公众中的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1—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投资者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3—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4—(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四)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依法披露正式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网站
(一)公司网站的国际域名为“www.hi-expressway.com”,网络实名为“海南高速”,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
(二)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网址,当网址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
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
—5—产生误导;
(五)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六)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6—(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
订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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