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7证券简称:中鼎股份公告编号:2025-03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3、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0人,代表股份55952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8人,代表股份2649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8人,代表股份2649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8人,代表股份2649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9%。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24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02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2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71%;
反对202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1%;弃权2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8%。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7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3%;反对203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3%;弃权2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32%;
反对203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26%;弃权
2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2%。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3.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89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0%;反对234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弃权2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53%;
反对234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5%;弃权
2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672%。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方娟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