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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证券事务

部、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资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1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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