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九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第一百零九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
条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条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董事长一至两人。董事长和副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