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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2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 (86-0551)65609815 传真(Fax): (86-0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目 录

第一部分补充核查期间更新事项........................................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

五、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

七、发行人的业务..............................................4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2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2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6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6

二十一、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承义法字第00067-2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汪婷婷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现就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或《法律意见书》载明的其他截止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重

大变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鼎股份本次发行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补充核查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相关批准和授权程序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然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通知。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披露了本次发行的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的相关财务数据更新外,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4-1-2五、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部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仍为1316489747股,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1境内非国有法人53270132140.46%

公司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04050061.5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其他117112290.89%

资基金

4王世忱境内自然人92986000.7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5其他85279330.65%

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6蒋仕波境内自然人78000000.59%

7吕强境内自然人71843000.55%

8缪甦境内自然人61624410.47%

9赵熙逸境内自然人57206660.43%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10其他41530000.32%

统-普通保险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份质押明细表及质押公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该等质押股份已办理了质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

4-1-3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与主营业务

相关主要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有权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根据《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主要

经营资产和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限制性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一)主要关联方”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方情况。

根据2025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变化情况

1安徽中鼎置业(广德)有限公司注销,变更为历史关联方

2安徽中鼎动力有限公司注销,变更为历史关联方

3宁国中鼎蔚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2、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自然人控制或者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变化

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变化情况

4-1-4序号企业名称变化情况

1合肥星汇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35%新增,夏迎松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且

2安徽攻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公司直接持股15%3、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投资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变化情况如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序号企业名称变化情况

1上海泉源智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公司直接投资20.41%的企业

2上海毅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公司间接持股7.41%的企业

3飞享者(北京)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增,公司间接持股3.22%的企业

4、补充核查期间,报告期内历史关联方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关联方变化情况

1黄攸立已不再为关联方

2方炳虎报告期前12个月内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3广州新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前12个月内注销的子公司

4安徽中鼎置业(广德)有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5安徽中鼎动力有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关联交易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2025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等有关资料,发行人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4-1-5项目202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167.95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广德中鼎汽车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000.36

安徽迎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344.06

中鼎动力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427.26

中鼎精密接受服务21.72

中鼎集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0868.11

中鼎橡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32899.68

中鼎资能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440.98

中翰高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744.73

中翰智能购买商品、接受服务222.88

东鑫电子提供服务283.22

中鼎信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847.4

中鼎天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2512.48

德毅卓购买商品110.73

宁国弘嘉金属购买商品、接受服务6950.33

宁国锦鼎购买商品326.53

普洛斯派(常州)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308.20日本普洛斯派提供服务4.51

上海鼎鸿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292.63

上海鼎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780.62

上海新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481

安徽施密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320.85

无锡威孚购买商品14.56

武汉尚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485.77

中鼎置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178.92

无锡鼎资购买商品42.29

4-1-6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筑一智能购买商品90.83

(3)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VZWGR 销售商品 8.31

慧鼎科技销售商品42.5

广德中鼎汽车销售商品、提供服务546.91

安徽迎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0.35

安徽挚达中鼎提供服务、销售商品57.85

中鼎动力提供服务3.31

中鼎集团销售商品、提供服务374.92

中鼎橡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5956.95

安徽中鼎智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2863.84

中鼎资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60.85

中翰高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20.12

东鑫电子销售商品、提供服务2.4

广东中鼎智能销售商品544.82

中鼎信息提供服务0.24

中鼎天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371.06

南宁科天提供服务118.34

宁国弘嘉金属销售商品、提供服务95.67

普洛斯派(常州)销售商品、提供服务1750.18

上海鼎鸿提供服务0.34

上海鼎斛提供服务0.12

上海新鼎提供服务0.15

安徽施密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299.45

美国普洛斯派销售商品91.7

泰国普洛斯派销售商品5.6

4-1-7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武汉尚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6.47日本普洛斯派销售商品、提供服务121.72

洲际高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69.69

中鼎置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0.34

(4)关联租赁(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承租方名称租赁内容2025年度

中鼎集团房屋、设备625.50

中鼎橡塑设备2.33

中鼎置业设备0.32

中鼎资能设备6.19

东鑫电子设备7.28

宁国锦鼎设备0.07

普洛斯派(常州)设备7.94

上海新鼎设备0.10

安徽施密特汽车、设备0.68

洲际高能设备9.77

(5)关联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度

中鼎动力土地、房屋建筑物177.49

中鼎集团土地、房屋建筑物1003.55

中鼎橡塑房屋、设备8.60

中鼎资能设备0.24

上海鼎鸿设备6.67

上海鼎可设备5.80

上海新鼎土地、房屋建筑物250.62

中鼎精密设备7.48

4-1-82、偶发性关联交易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形。

3、关联方应收应付

(1)关联应收

单位:万元类型关联方名称2025年末

应收款项融资普洛斯派(常州)246.26

VZWGR 529.18

广德中鼎汽车0.64

安徽挚达中鼎45.51

中鼎精密93.74

中鼎集团6.37

中鼎美达200.00

中鼎橡塑2416.79

中鼎新能源1630.16

安徽中鼎智能1531.10

中鼎资能63.20应收账款

东鑫电子27.06

广东中鼎智能226.67

中鼎天宇2.03

南宁科天38.66

普洛斯派(常州)532.74日本普洛斯派0.69

美国普洛斯派0.04

泰国普洛斯派193.29

安徽施密特59.66

中鼎信息41.80

中鼎橡塑14.00预付款项

中鼎信息315.51

(2)关联应付

单位:万元类型关联方名称2025年末

4-1-9类型关联方名称2025年末

中鼎集团27.26其他应付款

上海新鼎11.13

广德中鼎汽车174.82

安徽迎鼎13.78

中鼎动力3.15

中鼎精密1.15

中鼎集团1334.39

中鼎橡塑10881.70

中鼎资能0.50

中翰高科349.02

中翰智能41.27

中鼎信息254.41

中鼎天宇458.40应付账款

德毅卓43.33

宁国弘嘉金属2631.30

宁国锦鼎276.04

普洛斯派(常州)672.44

上海鼎鸿210.76

上海鼎可8.14

安徽施密特107.53

无锡威孚25.96

筑一智能1610.00日本普洛斯派33.05

华创智能0.41

租赁负债中鼎集团1417.07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规范措施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规范措施事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

4-1-10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内容仍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四)同业竞争”披露了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及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仍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控股子公司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一)控股子公司”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

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持股情况变化情况安徽鼎浩精密机械安徽望锦持股安徽望锦持股

1注1000万元2022-06-02

有限公司100%比例增至100%

威固技术(安徽) 德国 WEGU 持 注册资本增至

21900万美元2016-04-19

有限公司股100%1900万美元安徽中鼎泉源新能中鼎热系统持

3注1000万元2025-03-14报告期后注销

源科技有限公司股100%合肥市科科宝机器安徽睿思博持

4200万元2025-11-13新增

人科技有限公司股60%合肥鼎拓精密技术安徽睿思博持

51000万元2025-12-10新增

有限公司股51%

Zhongding Europe 欧洲中鼎持股

62.5万欧元/新增

Tooling GmbH 100%

注:安徽鼎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注销;安徽中鼎泉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注销。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4-1-11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不动产权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二)不动产权”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

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变化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变化情况如下:

权利人证书编号坐落位置面积(㎡)用途变化情况号

换证(原产证: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

中鼎股皖(2024)宁国

1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21322.61工业

份市不动产权第

7176142号鼎工业园南区

0011032号)

换证(原产证: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

中鼎股皖(2024)宁国

2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70302.67工业

份市不动产权第

7173881号鼎工业园北区

0010985号)

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换证(原产证:中鼎股

3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146435.89工业宁国用(2007)

7176179号鼎工业园南区字第284号)

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换证(原产证:中鼎股

4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66463.30工业宁国用(2007)

7173924号鼎工业园北区字第286号)

皖(2025)宁国

中鼎股宁国市独?路南

5市不动产权第36430.00工业新增

7175553号侧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2、房屋、建筑物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自用房屋、建筑物变化情况如下:

4-1-12序所有

产权证号位置面积(㎡)用途变化情况号权人

换证(原产证:皖

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

中鼎(2024)宁国市不

1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13376.09工业

股份动产权第

7176142号鼎工业园南区

0011032号)

换证(原产证:皖

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

中鼎(2024)宁国市不

2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63454.06工业

股份动产权第

7173881号鼎工业园北区

0010985号)

换证(合并产证:房地权宁字第

13632号、房地权

宁字第13631号、房地权宁字第

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

中鼎13630号、房地权

3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98989.92工业

股份宁字第16550号、

7176179号鼎工业园南区

房地权宁字第

16552号、房地权

宁字第17294号、房地权证宁字第

00042633号)

换证(合并产证:房地权宁字第

皖(2025)宁国宁国经济技术开13625号、房地权中鼎

4市不动产权第发区南山西路中42583.48工业宁字第13624号、股份

7173924号鼎工业园北区房地权宁字第

13623号、房地权

宁字第13633号)

皖(2025)宁国

中鼎宁国市独?路南

5市不动产权第22738.35工业新增

股份

7175553号侧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自用房屋、建筑物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变化情况如下:

建筑物建筑面积权利人目前用途坐落位置变化情况名称(㎡)

4-1-13建筑物建筑面积

权利人目前用途坐落位置变化情况名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宁国经济技术开中鼎股南区通(证书编号:皖

4038.38员工食堂发区中鼎工业园

份用厂房(2025)宁国市不动

南区 S6

产权第7176179号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境内披露的拥有权属证书房产建筑总面积的比例降低至5.13%。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建筑物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租赁房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三)租赁房产”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的主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序租赁用变化承租方出租方租赁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号途情况

办公、

安徽睿合肥联东金海合肥包河项目22025.12.15-

1 75683m2 生产、 新增

思博投资有限公司号地2期厂房2030.12.15研发

Poligono

JOSE Industrial de

600.002022.4.1-已续

2 TF-ES ANDRES Tarazona 50500 仓库

m2 2026.3.31 期

TARANCON Tarazona

(Zaragoza) ES

Monroe

400 Detroit

美国中 Property 140000.00 2020.1.6- 已续

3 Avenue. Monroe -

鼎 Management ft2 2026.1.5 期

MI 48162

LLC

如《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到期的租赁房产均已续期。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的主要房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四)知识产权

4-1-14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四)知识产权”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

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1、商标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商标标识注册证号国际分类有效期变化情况

2021.03.28-

1中鼎股份465405767类受让

2031.03.27

1类、4类、2025.12.7-

2安徽鼎流83637203新增

40类2035.12.6

2025.11.21-

3上海泉源836020559类新增

2035.11.20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2、专利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授权专利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专利类变化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有效期号型情况

一种无卤阻燃低温收缩2010.12.20-

1 中鼎股份 ZL201010595492.5 发明 失效

热缩管材及其制备方法2030.12.19

含磷和氮大分子膨胀型2010.12.20-

2 中鼎股份 ZL201010595479.X 发明 失效

阻燃剂及其合成方法2030.12.19一种制备绕线联轴器的

2010.10.27-

3 中鼎股份 ZL201010524034.2 橡胶材料及绕线联轴器 发明 失效

2030.10.26

的成型方法

一种柱状玻璃制品火焰2017.12.29-

4 瑞戈科技 ZL201711472073.0 发明 失效

切割机2037.12.28

一种防尘罩骨架偏正自2017.11.24-

5 瑞戈科技 ZL201711190391.8 发明 失效

动检测仪2037.11.23

4-1-15序专利类变化

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有效期号型情况带有装配式叉棒的底盘

实用新2021.11.17-

6 中鼎减震 ZL202122824537.8 衬套及其制备用纵制式 失效

型2031.11.16硫化模具

一种耐高温汽车减震悬实用新2021.11.17-

7 中鼎减震 ZL202122824539.7 失效

置型2031.11.16

实用新2021.11.17-

8 中鼎减震 ZL202122824536.3 一种减震器上支撑 失效

型2031.11.16

一种装配式限位的差速实用新2021.11.17-

9 中鼎减震 ZL202122824518.5 失效

器衬套型2031.11.16

具有球形内套的控制臂实用新2021.11.10-

10 中鼎减震 ZL202122740797.7 失效

衬套型2031.11.9

双开口式叉棒型控制臂实用新2021.11.10-

11 中鼎减震 ZL202122741680.0 失效

衬套型2031.11.9

实用新2021.10.29-

12 中鼎减震 ZL202122652367.X 一种汽车用转向器衬套 失效

型2031.10.28

一种组合式汽车用内套实用新2021.10.29-

13 中鼎减震 ZL202122652312.9 失效

结构型2031.10.28

一种胶布叠布用防粘黏实用新2020.6.23-

14 天津中鼎 ZL202021179801.6 转出

粉末涂注装置型2030.6.22

一种胶布制工字布块用实用新2020.6.23-

15 天津中鼎 ZL202021179049.5 转出

加工系统型2030.6.22

一种胶布制工字布带用实用新2020.6.23-

16 天津中鼎 ZL202021181200.9 转出

裁切装置型2030.6.22

一种胶布制工字布带用实用新2020.6.23-

17 天津中鼎 ZL202021179802.0 转出

叠布装置型2030.6.22

一种胶布制工字布块用实用新2020.6.23-

18 天津中鼎 ZL202021181196.6 转出

成形装置型2030.6.22

安徽特思一种波纹硅胶管钢圈安实用新2019.12.4-

19 ZL201922154146.2 失效

通装装置型2029.12.3

安徽特思波纹硅胶管加工生产用实用新2019.12.4-

20 ZL201922154002.7 失效

通冷却管组件型2029.12.3

安徽特思一种用于波纹硅胶管加实用新2019.12.11-

21 ZL201922216430.8 失效

通工的原材料缠绕模套型2029.12.10

安徽特思一种波纹硅胶管脱模装实用新2019.12.11-

22 ZL201922216492.9 失效

通置型2029.12.10

一种减振式汽车尾气排实用新2019.11.29-

23 中鼎流体 ZL201922127417.5 失效

放管路安装组件型2029.11.28

实用新2019.10.31-

24 中鼎模具 ZL201921867134.8 一种线束护套结构模具 失效

型2029.10.30

一种改进型橡胶衬套无实用新2019.10.29-

25 中鼎模具 ZL201921841961.X 失效

边模具型2029.10.28

4-1-16序专利类变化

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有效期号型情况

一种注塑包胶橡胶管类实用新2019.10.29-

26 中鼎模具 ZL201921841981.7 失效

模具型2029.10.28

一种吹塑管子模内切割实用新2019.10.29-

27 中鼎模具 ZL201921841995.9 失效

模具结构型2029.10.28

实用新2018.9.28-

28 中鼎模具 ZL201821631437.5 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 失效

型2028.9.27

一种改进型密封圈类模实用新2018.9.27-

29 中鼎模具 ZL201821610908.4 失效

具型2028.9.26

一种 3R 夹具装夹毛坯 实用新 2018.9.27-

30 中鼎模具 ZL201821610845.2 失效

料用分中辅助夹具型2028.9.26

一种汽车球铰径向折叠实用新2016.4.6-

31 望锦机械 ZL201520859924.7 失效

防尘罩型2026.4.5

实用新2016.4.6-

32 望锦机械 ZL201520862223.9 一种汽车前悬架控制臂 失效

型2026.4.5

实用新2016.4.6-

33 望锦机械 ZL201520859539.2 一种等壁厚汽车球铰 失效

型2026.4.5

一种低硬度 O 型圈注射 实用新 2015.12.4-

34 安徽库伯 ZL201521009624.6 失效

模型2025.12.3

一种外圆密封唇口带凹实用新2015.12.4-

35 安徽库伯 ZL201521009046.6 失效

槽的密封圈型2025.12.3

一种内圆带多个密封筋实用新2015.12.4-

36 安徽库伯 ZL201521009574.1 失效

的密封圈型2025.12.3

一种用于输送汽车尿素实用新2015.11.23-

37 中鼎流体 ZL201520940037.2 失效

液体的输送管型2025.11.22

实用新2015.11.23-

38 中鼎流体 ZL201520940096.X 一种尿素箱管路结构 失效

型2025.11.22

一种汽车排气管与尿素实用新2015.11.23-

39 中鼎流体 ZL201520940017.5 失效

箱的管路连接结构型2025.11.22

实用新2015.11.18-

40 成都望锦 ZL201520920273.8 一种球销座结构 失效

型2025.11.17

一种氯丁橡胶材料及其2024.12.19-

41 中鼎股份 ZL202411875682.0 发明 新增

制备方法2044.12.18中鼎股

一种密封动态性能实验2024.11.14-

42 份、瑞戈 ZL202411622045.2 发明 新增

测试平台2044.11.13科技

一种后轮转向使用的控2022.11.8-

43 中鼎减震 ZL202211390394.7 发明 新增

制臂衬套2042.11.7一种新型连接杆球销防

2023.5.8-

44 瑞戈科技 ZL202310509695.5 尘罩装配机构及装配方 发明 新增

2043.5.7

45 中鼎流体 ZL201911200864.7 一种减振式汽车尾气排 发明 2019.11.29- 新增

4-1-17序专利类变化

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有效期号型情况

放管路安装组件2039.11.28

一种金属管件冷镦成型2023.9.28-

46 中鼎流体 ZL202311270391.4 发明 新增

及装配一体化设备2043.9.27

一种波形回流纹加工模2024.7.31-

47 安徽库伯 ZL202411042023.9 发明 新增

具及其模具加工方法2044.7.30

成都中鼎一种转向拉杆及其齿条2025.9.11-

48 ZL202511296351.6 发明 新增

望锦防尘罩总成2045.9.10

一种油封装配检测方法2025.9.04-

49 无锡嘉科 ZL202511254699.9 发明 新增

及系统2045.9.03

实用新2025.1.22-

50 中鼎股份 ZL202520147714.9 一种高压油泵密封垫 新增

型2035.1.21

一种双板类支撑板装配实用新2024.12.3-

51 中鼎减震 ZL202422967085.2 新增

螺母结构型2034.12.2

实用新2024.12.6-

52 中鼎减震 ZL202423011463.6 衬套组装式压缩机支架 新增

型2034.12.5

实用新2024.12.6-

53 中鼎减震 ZL202423011590.6 车身液压悬置结构 新增

型2034.12.5

一种橡胶过盈侧压式发实用新2024.12.6-

54 中鼎减震 ZL202423011724.4 新增

动机悬置型2034.12.5

一种汽车底盘悬架控制实用新2024.11.12-

55 安徽望锦 ZL202422756482.5 新增

臂球销总成型2034.11.11

一种铝合金锻造件的自实用新2024.12.04-

56 安徽望锦 ZL202422975303.7 新增

动化切边模具型2034.12.03

一种液压夹具快速换型实用新2024.12.4-

57 安徽望锦 ZL202422975386.X 新增

装置型2034.12.3

一种减震器下叉本体的实用新2024.12.5-

58 安徽望锦 ZL202422991310.6 新增

夹具型2024.12.4

实用新2024.11.8-

59 中鼎模具 ZL202422722174.0 一种密封条去飞边工装 新增

型2034.11.7

一种带限位板的铆接夹实用新2024.12.5-

60 中鼎模具 ZL202422991208.6 新增

具型2034.12.4安美科安

实用新2024.11.27-

61 徽、安美 ZL202422894232.8 一种组合型支架减震套 新增

型2034.11.26科上海安美科安

实用新2024.12.18-

62 徽、安美 ZL202423119903.X 一种永磁电机的转子 新增

型2034.12.17科上海

实用新2024.12.5-

63 安徽嘉科 ZL202422988190.4 一种拉变测试工装 新增

型2034.12.4

无锡特思一种汽车管路接头装配实用新2024.12.24-

64 ZL202423199760.8 新增

通用限位装置型2034.12.23

4-1-18序专利类变化

专利权人专利号专利名称有效期号型情况

无锡特思一种汽车管路用具有防实用新2024.12.25-

65 ZL202423199811.7 新增

通错功能的喷码标识装置型2034.12.25

无锡特思一种汽车管路滴水阀装实用新2024.12.28-

66 ZL202423255733.8 新增

通配用固定装置型2034.12.27

无锡特思 一种汽车TPV管路扩口 实用新 2024.12.28-

67 ZL202423255740.8 新增

通防错装置型2034.12.27

实用新2024.11.28-

68 安徽鼎瑜 ZL202422910235.6 一种带芯橡胶挤出机头 新增

型2034.11.27

实用新2024.12.17-

69 安徽鼎瑜 ZL202423107495.6 一种可拆卸的空气弹簧 新增

型2034.12.16

实用新2024.12.4-

70 上海鼎瑜 ZL202422974960.X 一种活塞防转结构 新增

型2034.12.3

中鼎热系实用新2024.9.13-

71 ZL202422245777.6 一种液冷注液系统 新增

统型2034.9.12

中鼎热系一种带回热器高能效冷实用新2024.9.26--

72 ZL202422351447.5 新增

统却液回路系统型2034.9.25

实用新2024.12.10-

73 上海泉源 ZL202423033878.3 一种电动阀线圈外壳 新增

型2034.12.9

一种电动阀传感器固定实用新2024.12.10-

74 上海泉源 ZL202423036120.5 新增

机构型2034.12.9

一种液冷机组漏水检测实用新2024.12.13-

75 上海泉源 ZL202423078303.3 新增

装置型2034.12.12

后驱电机总成右悬置支外观设2024.10.16-

76 中鼎减震 ZL202430653054.2 新增

座总成计2039.10.15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授权专利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账面价值合计314966.44万元。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主要的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部分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采购、销售、借款、担保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4-1-19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合同或订单变化情况如下:

序采购金额/签订/生变化情

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采购产品/服务号协议类型效日期况诗董橡胶股份有限以具体订单

1中鼎股份橡胶等2025.2.6减少

公司为准宁波市奉化博龙机以具体订单

2中鼎减震金属骨架2025.4.1减少

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准以具体订单

3 TF-TR MUHR & BENDER Metal Clamps - 减少

为准

安徽富拓材料科技挤压棒、铝棒、支以具体订单

4安徽望锦2025.4.1新增

有限公司架等为准中机精密成形产业

下摆臂本体/总成、以具体订单

5安徽望锦技术研究院(安徽)2025.4.1新增

支架、横臂毛坯等为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康达铝合金制以具体订单

6中鼎精工铝锭2025.2.1新增

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准

2、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或订单变化情况如下:

序签订主销售金额/签署/生变化情客户名称销售内容号体协议类型效日期况汽车零部件(SMART

1中鼎股份斯特兰蒂斯集团框架协议2022.6.23减少车型散热器支架)墨西哥通用汽车汽车零部件(后螺旋弹

2中鼎股份框架协议2022.6.6减少有限公司簧隔振器)

汽车零部件、售后备极光湾科技有限

3中鼎股份件、配件、原材料、工框架协议2025.9.28新增

公司装等

北京奔驰汽车有零部件价格2025.12.3

4中鼎股份汽车零部件新增

限公司.协议0

3、重大借款合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金额为10000万元以上)银行借款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4-1-20序合同金额变化情

借款人借款银行币种签署日期期限号(万)况中鼎股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履行完

115300.00人民币2024.12.251年

份支行毕中鼎减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履行完

237000.00人民币2024.12.301年

震支行毕

香港中渣打银行(香港)

325000.00欧元2025.9.253年续签

鼎有限公司中鼎股中国农业银行宁国

410000.00人民币2025.12.91年新增

份支行中鼎减中国工商银行宁国

541000.00人民币2025.12.81年新增

震支行欧洲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安

620000.00人民币2025.11.212年新增

鼎徽省分行

4、重大担保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金额为10000万元以上)担保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序被担保被担保最高变化情保证人债权人担保类型主债权期限号对象债权额况

中鼎股工商银行宁中鼎减连带责任2024.12.30-履行完

138000万元

份国支行震保证2025.12.30毕

中鼎股徽商银行宣中鼎减连带责任2024.7.26-履行完

224000万元

份城宁国支行震保证2025.12.19毕

中鼎股徽商银行宣安徽望连带责任2024.12.2-履行完

312000万元

份城宁国支行锦保证2025.12.19毕中鼎股渣打银行(香香港中25000万欧连带责任2025.9.25-

4续签

份港)有限公司鼎元保证2028.9.25

中鼎股中国工商银中鼎减连带责任2025.12.8-

541000万元新增

份行宁国支行震保证2026.12.8中国进出口

中鼎股欧洲中连带责任2025.11.21-

6银行安徽省20000万元新增

份鼎保证2027.11.21分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况。

4-1-21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事项,亦不存在新增的资产出售、收购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兼并等事项。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部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行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制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

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和细则均未发生重大变化,该等议事规则、工作细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上述会

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补充核查期间,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披露了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管人员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报

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4-1-22(一)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和(二)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部分披露了发行

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和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税收优惠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序号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1安徽中鼎科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5%

2安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5%

3上海鼎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5%

4中鼎望锦(成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5%

1、根据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

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安徽省202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的子公司中鼎科新被认定为安徽省2024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43400514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中鼎科新自2024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2、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安徽省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示》,公司子公司安徽望锦被认定为安徽省2025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400341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安徽望锦自2025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海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鼎瑜被认定为上海市2025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100122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上海鼎瑜自2025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1-23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公司子公司成都中鼎望锦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资格,按15%企业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政府补助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情况”部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2025年度《审计报告》、政府补助文件,发行人2025年度获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补助金额(元)年度补助项目补助依据其他收益实收递延收益结转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业转型、技

14378945.60

术改造资金《项?投资合同》等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公租房、实验

5517015.222015年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

室补贴项资金计划(二)的通知》等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编制科技创新、成

5282572.38省级创新平台2024年度工作报告

果转化资金的通知》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设备补贴7807369.46“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5皖政[2017]51号等年度宣城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7年外贸奖励32707.28度外贸奖励资金的通知》等

其他8841280.24--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奖励扶持资

11009183.062024年安徽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

金台的通知》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贸奖励80000.00宣城市外贸和口岸促进政策的通知》(宣政办秘[2024]49号)等失业保险基宁国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

2773675.53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等

4-1-24补助金额(元)

年度补助项目补助依据其他收益实收递延收益结转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安徽省博士岗位技能补

654000.00后科研项目资助及生活资助经费

贴管理使用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16号)等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宣城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奖补申

专利资助奖22000.00报工作的通知》(宣市监办函[2025]73号)等

税收返还725046.35--

其他75704229.39--经核查,发行人享有的上述政府符合财税部门等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信用中心出具的专项信用信息报

告、《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当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部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信用中心出具的专项信用信息报告、

《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新增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及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用地及备案、环评审批情况亦未发生变化。补充核查期间,

4-1-25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重大未结诉讼、仲裁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重大未结诉讼、仲裁”部分披露的无锡嘉科诉京

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2026年4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5)粤01民终1074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无锡嘉科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资料、《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重大(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或影响发行人持

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信用中心出具的专项信用信息报告、

《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部分披露的行政处罚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

4-1-26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4-1-27(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067-2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汪婷婷年月日

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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