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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1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本细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2第二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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