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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场价格有或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

体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证券事务部负责支持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召

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及制订相应的

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支持监管部门工作,完成各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等。

第三章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于发行前披露以

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1(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

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2(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

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

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3(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应当于本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

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

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

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4第二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

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

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章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

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

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或提请董事会秘书协调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或有规定不明确的,应按以上法5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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