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230Z0924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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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1-3
2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1-6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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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字[2025]230Z0924 号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董事
会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鼎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鼎股份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中鼎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中鼎股份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1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后附的中鼎股份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鼎股份
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230Z0924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占铁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汤小龙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同心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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